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僱主在僱用女傭之前,請務必注意以下事項。欲知更多有關僱傭條例的資料,請參閱勞工處網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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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須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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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傭在抵港日起,僱主必須為女傭購買勞工保險,否則屬違法,最高刑罰可判入獄及罰款。
僱傭合約為期兩年,由抵港日期起計,雙方均可隨時終止合約,袛需在一個月前通知對方或補償一個月代通知金,即可解除合約。僱主必須支付全部所欠之薪金及假期薪酬,並支付由香港返回原居地之單程機票及交通膳食費,而僱主必須在解僱女傭後七天內以書面通知香港入境處,列明已於何時解僱女傭,及將女傭與僱主之身份証號碼、合約號碼、女傭之護照號碼、簽証號碼及住址等資料一拼填寫,並須自己保留副本以作記錄。當入境處收到終止合約通知書後,僱主之責任即時完結(除特殊情況外)。根據現時入境條例,傭工被終止合約後,逗留在港不可多於十四天或於簽証限期前離港,以較早天數為準。
女傭抵港後,應與有關國家領事館報到,女傭填寫報到表格即可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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